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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不退换是霸王条款?律师:未经协商就算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作者:金羊网 陈强 谭超

      电影票背面往往会印上“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字样,这是霸王条款吗?广州市民朱先生坚称这是霸王条款,把广州一家影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上述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过,12日朱先生拿到法院判决书后,倍感失望。

 

判违约但未认定“霸王”


  索回两张共计40元的电影票票款,朱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花了整整近1年的时间。

  去年5月26日,在广州中山五路的五月花电影城,朱先生购买了香港回顾展电影《少林三十六房》的票后,影院告知:片子拷贝无法送达。朱先生被要求改看其他电影或退票。当时工商部门介入调解,但双方未就赔偿谈妥,朱先生便没有退票。1个多月后,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朱先生提出退票,却被告知退票仅限当天,影城还以票背印有“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告示为由,拒绝赔偿。

  朱先生愤而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把五月花电影城告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上述条款为霸王条款,判令被告退还票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15元。

  越秀区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娱乐合同关系,因第三方致的原因使电影无法按时放映,虽然过错并不在被告,但依法被告仍应向原告承担不能放映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两张电影票票款4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朱先生主张的8元交通费,法院也予以支持。但朱先生主张的电影票款利息问题,法院则不予支持。

  虽然要回了两张电影票的票钱,并获得8元的交通费,但朱先生对法院判决并不满意。朱先生在其起诉书中的第一请求(即“判决确认被告印在其出售的电影票上“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属无效条款”)被驳回了,法院判决书写明上述条款并非霸王条款或无效条款。

 

欲打破电影院“潜规则”


  朱先生说,自己打这场官司,并非简单地想要回40元电影票款。他认为电影票上印有“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是电影业的“潜规则”,“观众买票不管什么原因不能看到电影,损失唯有自己“吞”下去,但影城售出影票后不放映电影,却不必承担损失,可以毫不理会观众付出的交通费和宝贵时间,有违交易公平原则”。他希望借这个官司,打破这条行业潜规则。

  记者走访发现,确如朱先生所说,广州不少电影院都在电影票上写入类似条款。如广州中华广场电影城,票背写有“电脑出票,不退不换”;青宫电影城,票背写有“影票售出概不退换”;市一宫电影院,票背写有“票售出后不退不换”。此外,记者致电飞扬电影院,被告知:观众因自身原因不能退票,即便是在电影放映数小时之前。

  “飞机票、火车票售出后还可以退,为什么电影票不能退?”朱先生问道。记者尝试联系五月花影城相关负责人,但截至发稿时仍未联系上。

 

律师:未经协商就是霸王条款


  对于此案,越秀区法院认为电影票背面的条款有两个含义:一是原告购电影票后,由于自身原因无法观看影片,被告不予退换电影票,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二是原告购电影票后,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观看影片,被告也不予退换电影票,则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不过法院认为:“该条款内容过于简略,会产生不同的含义,而根据证人及原告反映,被告当时已明确立即退还电影票价给原告或改看其他影片,赔偿问题可另行协商,即被告也并非以此条款的第二种含义作为依据不予退还电影票价款给原告”,因此法院认为该条款属内容不明确及有歧义的条款,并非霸王条款或无效条款。

  朱先生不能接受法院的判决,考虑上诉。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对此的看法是:未经合同双方协商,“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就是霸王条款,此案法院的判决回避了问题的本质,违背了《合同法》的法制原则(即在格式条款侵害了合同主体一方的利益时法院应做出不利于合同制定者的解释)。他明确表示:“法院应该要求电影院不能在电影票上写此类条款。”